濰坊醫保重要提醒:
靈活就業醫保繳納
已全面推行自主申報模式
不再組織集中征繳
每月都是征繳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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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廣大靈活就業參保人員務必記住自己的繳費情況,若因醫療保險未及時繳納,出現斷繳、漏繳、補繳等情況,所發生的住院、門診等醫保待遇將不能享受。
政策解析
01
職工醫療保險(含靈活就業人員),應當月繳納當月費用,次月繳納當月費用屬于補繳,請務必于每月20日前按時繳費。例如:1月份職工醫療保險費,應當1月20日前繳費。
02
靈活就業人員繳納職工醫療保險費,可以選擇按月繳費,也可以選擇按季度、年度提前繳費,應當確保繳費及時。例如:2024年4月繳納2024年1-3月份醫療保險費用,屬于補繳。
03
若發生漏繳、斷繳、補繳,影響醫保報銷及相關待遇。
(一)參保職工及靈活就業人員中斷繳費1個月的,參保單位因故中斷繳費1個月的,其職工自中斷次月起暫停支付醫保待遇。中斷次月補齊中斷月份欠費并繳納當月基本醫保費,且未產生新欠費,中斷當月和中斷次月發生的醫療費用由醫保統籌基金按規定支付。靈活就業人員中斷繳費1個月的參照此規定執行。
(二)參保職工中斷繳費2個月及以上的。參保單位因故中斷繳費2個月及以上的,補齊中斷月份欠費并繳納當月基本醫保費,且未產生新欠費,其職工從繳費月的次月起恢復醫保待遇。補繳的中斷月份和繳費當月,只計算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,欠費期間發生醫療費用不納入醫保統籌基金支付。
(三)靈活就業人員中斷繳費2個月及以上的。靈活就業人員因故中斷繳費2-3個月的,補齊中斷月份欠費并繳納當月基本醫保費,且未產生新欠費,從繳費當月的次月起恢復醫保待遇;因故中斷繳費3個月以上的,補齊中斷月份欠費并繳納當月基本醫保費,且未產生新欠費,從繳費當月起第4個月恢復醫保待遇。補繳的中斷月份和繳費當月,只計算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,欠費期間發生醫療費用不納入醫保統籌基金支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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